一、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guī)定的任務;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的權屬方面的爭議;
3.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4.有經(jīng)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技廳(委、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二、鑒定范圍
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nèi)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shù)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科技計劃內(nèi)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驗收和評價方法,由科技部另行規(guī)定。
三、鑒定程序
1.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根據(jù)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系,向其主管機關申請鑒定。
2.隸屬關系不明確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區(qū)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申請鑒定。
四、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nèi)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2.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guī)定;
3.應用技術成果的創(chuàng)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4.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5.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