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發(fā)〔2008〕13號
各有關部門:
現(xiàn)將《洛陽理工學院編制外用工管理暫行辦法》下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洛陽理工學院編制外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我院編制外用工的使用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立良好的用工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河南省、洛陽市勞動行政部門關于勞動用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是指院屬各部門(以下稱用工部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除外)用各種經費列支工資、不納入正式職工編制的勞動用工。辦理了返聘手續(xù)的我院離退休教職工以及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不在此列。
第三條 編制外用工的使用必須依據(jù)本部門人員編制缺員情況和教學、科研、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人數(shù),機關管理崗位原則上不允許使用編制外用工。
第二章 招收、使用
第四條 用工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身體健康(經我院醫(yī)院或當?shù)乜h級以上人民醫(yī)院體檢合格);
2.年滿18周歲以上,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特殊工種用工年齡根據(jù)崗位情況確定;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規(guī)定的條件;
4、對從事機動車駕駛、電工、保安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種作業(yè)工種的勞務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或勞動部門出具的《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條 用工程序
1.因工作需要使用編制外用工的部門,要經主管院領導同意。原則上應提前30天向人事處提出申請,說明用工理由、用工類別、工作崗位(任務)、上崗條件、用工起止時間和經費來源等,由人事處核定編制外用工計劃,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2.用工部門使用編制外用工,必須采取公開招聘方式進行,由用工部門和人事處共同考核。
第六條 手續(xù)辦理
1、用工部門依據(jù)招聘條件對勞務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考核確定用工人員。
2、人事處、用工部門與勞務人員簽訂三方勞動合同書。
3、在約定的試用期內,用工部門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要求的勞務人員需要辭退的,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報人事處和主管院長審批。
4、每月5日前,用工部門將上月編制外用工考勤情況送交人事處。
5、合同期內因用工部門原因擬停止用工的,必須提前30天向勞務人員書面說明原因,并提交人事處審批。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七條 人事處是全院編制外用工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編制外用工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用工部門負責對編制外用工進行日常崗位管理和考核。
第八條 人事處職責
1、根據(jù)國家勞動政策法規(guī),建立健全編制外用工管理制度。
2、核定用工部門用工指標、工資標準。
3、審核各類用工協(xié)議;協(xié)助用工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4、根據(jù)洛陽市有關規(guī)定核定編制外用工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
5、協(xié)助用工部門調解勞動糾紛。
6、對用工部門的編制外用工使用情況及有關待遇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九條 用工部門職責
1、制訂本部門編制外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負責對勞務人員進行思想教育、崗位培訓、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2、審查編制外用工的上崗資格;安排勞務人員工作,并告知其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為編制外用工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防護用品,加強安全技術方面的服務和檢查指導,預防各種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的發(fā)生;
4、嚴格執(zhí)行洛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及時報告編制外用工變動情況。
第四章 用工經費
第十條 用工經費
1、用工經費按經費渠道分別承擔。經費單獨核算部門由部門自行解決,其它部門由學院根據(jù)部門經費情況確定分攤比例。
2、科研、技術服務部門的編制外用工,用工經費由相關科研經費支付,教學外聘人員按教學工作量支付課時費。
第十一條 編制外用工工資由學院行政經費支付的,應執(zhí)行人事處制定的統(tǒng)一工資標準。由其他經費支付的,用工部門可自行確定工資標準,但最低不得低于洛陽市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編制外用工因工負傷,用工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務派遣部門和人事處提交書面事故調查報告,工傷醫(yī)療終結期內照發(fā)工資。
第五章 考核及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編制外用工每年必須與用工部門正式職工同時參加年度考核,考核標準可參照正式職工同類人員的要求,考核結果報人事處。使用編制外用工達到10人以上的部門,應組織其單獨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當年考核不合格的編制外用工,屬勞務派遣人員的,退回勞務派遣部門,屬學院直接聘任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在我院下屬不同部門工作,兩次出現(xiàn)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編制外用工,終止勞動合同后,5年內不得在我院工作。
第十五條 編制外用工使用過程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情況時,用工部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用工部門要按規(guī)定指定專人負責編制外用工的管理,因違反勞動用工政策或疏于管理引發(fā)勞務糾紛的,由用工部門負責處理。對學院造成名譽損害和經濟損失的,追究用工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經濟損失由用工部門和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 對編制外用工的工傷事故不按規(guī)定報告,超過報告時限或對事故隱瞞不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工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編制外用工,嚴禁不按規(guī)定私自用工,否則,追究直接用工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學院其他文件中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