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廳
關于印發(fā)《河南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試行)》的通知
豫教人〔2003〕27號
各省轄市,、縣(市、區(qū))教育局,,各高等學校,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豫單位:
為推進全省教師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經廳常務會議研究,,并報教育部備案同意,,現將《河南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試行)》及其附件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拓寬教師來源渠道,,優(yōu)化教師隊伍結構,,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適應全省教育事業(yè)改革和發(fā)展需要的教師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適應教育事業(yè)改革和發(fā)展,,建設一支數量適當、有序流動,、德才兼?zhèn)?、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為目標,堅持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師隊伍,,有利于教師地位和隊伍素質形成良性循環(huán),有利于優(yōu)化教師隊伍,,有利于拓寬教師來源渠道,、吸引優(yōu)秀人才從教,,為推動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奠定基礎,為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供師資保證,。
第三條 教師資格認定堅持屬地化原則。凡戶籍,、工作單位或就讀學校在河南省境內的,、符合《教師法》規(guī)定條件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依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為法定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認定;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認定,;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幼兒園教師資格的認定,。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品德條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履行《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思想品德鑒定結論為合格,。
(二)學歷條件。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所申報專業(yè)與所學專業(yè)原則上要求一致或相近,。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yè)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且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三)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條件,。
l,、教師職業(yè)素質和技能:了解國家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方針,、政策,;熟悉教師職業(yè)道德要求;樹立現代教育理念,,懂得教育教學的規(guī)律和青少年身心發(fā)展的規(guī)律,,掌握教材、教法的一般知識,;具有必備的教育教學技能(包括選擇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設計教學方案、組織教學活動的能力,,管理學生的能力,,運用現代教育技術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學研究能力等)。
具有一定的表達能力,。申請者要能夠通過口頭,、體態(tài)或書面文字將教師的內部語言外化,使受教育者能夠了解和接受,??谡Z表達要準確簡明、通俗生動,。體態(tài)表現要恰當,、合理、適宜,。書面表達要主題鮮明,、結構合理,、材料豐富,、語言優(yōu)美。
非師范教育類畢業(yè)生須參加教師職業(yè)素質和技能培訓,,通過相應的考試,。
非師范教育類畢業(yè)生和就讀期間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等環(huán)節(jié)的師范教育類自考生、函授生等須通過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并取得相應等級的證書,。
(四)身心條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第八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細則第七條第(一)、(二),、(四)款規(guī)定的條件,。
第三章 教師資格的申請
第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并通過省級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條 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必須為高等學校任職或擬聘人員,。
第十一條 應屆畢業(yè)生應按下列規(guī)定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
應屆畢業(yè)生,可在畢業(yè)前的最后一個學期,,在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其就讀學校統(tǒng)一組織。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由申請人就讀學校統(tǒng)一組織申請人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由申請人就讀學校統(tǒng)一組織申請人向學校所在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由申請人就讀學校統(tǒng)一組織申請人向學校所在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其他人員應按下列規(guī)定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
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本校任職或擬聘人員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向本校提出申請,;未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本校任職或擬聘人員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權委托辦法見附件1。
申請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向申請人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申請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向申請人戶籍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組織應屆畢業(yè)生申請教師資格的學校,應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統(tǒng)一提交下列規(guī)定材料(附申請人員花名冊):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原件,,一式兩份),;
2.《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原件,一式兩份),;
3.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同時交驗原件),;
4.學業(yè)成績證明(復印件一份同時交驗原件);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一份同時交驗原件),;
6.《河南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原件,,一式兩份);
7.各級非師范教育類應屆畢業(yè)生還需提交:《河南省教師職業(yè)素質和技能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一份同時交驗原件),;
8.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憑證,。
(二)其他人員申請教師資格應按下列規(guī)定提交有關材料: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原件,一式兩份),;
2.《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原件,,一式兩份);
3.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同時交驗原件),;
4.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同時交驗原件)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一份同時交驗原件),;
6.《河南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原件,一式兩份),;
7.各級非師范教育類畢業(yè)人員還需提交:《河南省教師職業(yè)素質和技能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一份同時交驗原件),;
8.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認定費憑證。
(三)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還需提交高等學校任職或擬聘的證明材料(如應屆畢業(yè)生的就業(yè)協(xié)議書及擬聘教學崗位證明,,其他人員的任職通知或聘任書等),。
第四章 資格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須按照下列程序認定教師資格:
(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身份、學歷或學業(yè)成績,、普通話水平,、思想品德、身體狀況以及教師職業(yè)素質和技能培訓考試成績等方面是否達到規(guī)定條件;
(二)對非師范教育類畢業(yè)的申請人(包括在學期間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等環(huán)節(jié)的師范教育類畢業(yè)的自考生,、函授生等),,由教師資格認定專家審查委員會考察其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提出專家審查意見,。師范教育類畢業(yè)生和本細則規(guī)定免予測試的人員除外,。教師資格認定專家審查委員會組建辦法見附件5;
(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并通知申請人,;
(四)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經認定符合教師資格條件的人員,頒發(fā)教師資格證書,?!督處熧Y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并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作認定記錄,。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者,應退還其提交的有關認定材料,,其中《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 依法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由受委托高等學校按法定程序對本校任職或擬聘的人員進行認定,,報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教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資格的喪失和撤銷
第十六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收繳證書(高等學校教師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收繳證書),有關通知文件存入其人事檔案,,原發(fā)證機關應在教師資格數據庫中做相應的記錄,,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有此類人員的工作單位和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應及時上報辦理注銷手續(xù),。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依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fā)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高等學校教師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原發(fā)證機關批準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有關批準撤銷的文件應存入其人事檔案,,原發(fā)證機關應在教師資格數據庫中做相應的記錄,,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有此類人員的工作單位和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應及時上報辦理撤銷手續(xù),。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5年后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組織機構建設,明確相應的專門機構,,配備相對穩(wěn)定的專門人員和專用設施,,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提供重要組織和物質保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認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研究法律法規(guī),,熟悉掌握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增強依法辦事觀念,提高工作水平和辦事效率,,努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督法,。
第十九條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重大意義,使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使有志于從事教育事業(yè)的優(yōu)秀人才了解和把握教師資格認定政策,為推動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
第二十條 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逐步建立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和辦法開展教師資格認定。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管理的具體辦法見附件6。
第二十二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統(tǒng)一使用由教育部研發(fā)的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規(guī)范管理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參加教師職業(yè)素質和技能的培訓和考試由省教育行政部門領導,、規(guī)劃和協(xié)調,,由河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具體辦法見附件2,。
第二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fā)由國家語委統(tǒng)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具體辦法見附件3,。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鑒定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的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應屆畢業(yè)生由畢業(yè)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可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項目及要求,,按《河南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見附件4)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嚴格按照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嚴禁亂收費,。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教師資格認定費,。各級各類學校列入國家普通高校、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招生計劃的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生不繳納認定費(必須參加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的人員除外),。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嚴禁在教師資格認定時任意放寬條件、減少程序,、擴大范圍,。有關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盡職盡責,,遵紀守法,,嚴禁弄虛作假,循私舞弊,。對違反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影響教師資格制度實施,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依照《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如果國家有新的規(guī)定按新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